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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涛与王永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王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4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永飞,男,37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姜涛与王永飞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7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姜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