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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德林与舞钢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林,舞钢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杨德林,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成。(特别授权)被告舞钢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路。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彭继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杨德林诉被告舞钢市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德林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林撤回对被告舞钢市园林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杨德林承担。审 判 长 闫    红    伟审 判 员 曹    俊    英代理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