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德林与舞钢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林,舞钢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杨德林,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成。(特别授权)被告舞钢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路。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彭继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杨德林诉被告舞钢市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德林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林撤回对被告舞钢市园林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杨德林承担。审 判 长 闫 红 伟审 判 员 曹 俊 英代理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