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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姚勋与孙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勋,孙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姚勋,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孙海东,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姚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孙海东偿还申请执行人姚勋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