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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曾昭明、钟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曾昭明,钟群华,曾昭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3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35号。代表人刘建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珍,女,1988年5月生,汉族,职工,住赣县。委托代理人朱勇根,男,1987年8月生,汉族,职工,住赣县。被告曾昭明,男,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钟群华,男,1972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曾昭文,男,1966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曾昭明、钟群华、曾昭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未在立案受理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缴,原告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玉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