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秋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秋仲(绰号“高某”),男,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秋仲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秋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秋仲为谋财,骗被害人许某驾驶一豪江牌摩托车,搭载其从廉江市铁路边前往遂溪县洋青镇。被告人李秋仲指引被害人许某驾车来到遂溪县洋青镇梁洪村路段后,恐吓被害人许某说:“你搭我到这地方自己你不怕死吗?你今晚死定了。”继而伸手将摩托车电源关掉,见被害人许某不敢反抗,被告人李秋仲便对被害人许某搜身。最后,被告人李秋仲抢走被害人许某的摩托车,并于当晚以1000元人民币(以下所述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将车卖给“百标”(身份不详),其中50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抢的豪江牌摩托车价值眯3135元。2、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李秋仲和李景壮(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未果,又缺路费回家,于是被告人李秋仲以后付款方式,假意承包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返乡。当天16时许,被害人陈某驾驶粤T×××××轿车在中山市小榄镇载上被告人李秋仲和李景壮驶往本县,被告人李秋仲坐在副驾驶座,李景壮坐在后排。当晚23时许,在被告人李秋仲导引下,三人回到遂溪县乌塘镇湛川村路段,见时机合适,被告人李秋仲便恐吓被害人陈某,声称自己有枪,然后将车逼停。接着,被告人李秋仲在车内搜刮被害人陈某身上、车某,劫得现金若干和OPPO牌R7007型手机一台。当被告人李秋仲拔走汽车锁匙从副驾驶座下车,继而企图驾驶该车时,被害人陈某乘机下车并拿起座位下的车锁自保。二人扭打,被告人李秋仲不敌,仓促逃离。接着被害人陈某又与持一根硬物的李景壮追打,将李景壮打跑。二李逃走后,被害人陈某向附近群众求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公安干警在距离现场一公里处将伤重倒地的李景壮抓获。201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根竹园社区将被告人李秋仲抓获,同时追回陈某被抢的手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被抢OPPO牌R7007型价格为850元;粤T×××××轿车价格为94500元;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秋仲抢劫二次,价款共计98485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秋仲其中一次抢劫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秋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但辩称其不会开车,没有抢劫陈某小轿车的主观故意。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秋仲曾经租乘过被害人许某的摩托车,并留有许某的电话。2015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秋仲为谋财,打电话骗被害人许某驾驶一辆豪江牌摩托车,从廉江市铁路边搭载其前往遂溪县洋青镇。被告人李秋仲指引被害人许某驾车来到遂溪县洋青镇梁洪村附近后,恐吓被害人许某说:“你搭我到这地方自己你不怕死吗?你今晚死定了。”继而伸手将摩托车电源关掉,见被害人许某不敢反抗,又搜被害人许某的身,最后抢走被害人许某的摩托车,并于当晚以1000元卖给绰号叫“百标”的人,将其中的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抢的豪江牌摩托车价值31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秋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李秋仲、被害人许某的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遂价认(2015)17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秋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李秋仲和李景壮(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未果,又缺路费回家,于是被告人李秋仲以后付款方式,假意承包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返乡。当天16时许,被害人陈某驾驶粤T×××××轿车在中山市小榄镇载上被告人李秋仲和李景壮驶往本县,被告人李秋仲坐在副驾驶座,李景壮坐在后排。当晚23时许,在被告人李秋仲导引下,三人回到遂溪县乌塘镇湛川村路段,见时机合适,被告人李秋仲便恐吓被害人陈某,声称自己有枪,然后将车逼停。接着,被告人李秋仲在车内搜刮被害人陈某身上、车某,劫得现金若干和OPPO牌R7007型手机一台。当被告人李秋仲拔走汽车锁匙从副驾驶座下车,继而企图驾驶该车时,被害人陈某乘机下车并拿起座位下的车锁自保。二人扭打,被告人李秋仲不敌,仓促逃离。接着被害人陈某又与持一根硬物的李景壮追打,将李景壮打跑。二李逃走后,被害人陈某向附近群众求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公安干警在距离现场一公里处将伤重倒地的李景壮抓获。201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根竹园社区将被告人李秋仲抓获,同时追回陈某被抢的手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被抢OPPO牌R7007型价格为850元;粤T×××××轿车价格为94500元;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秋仲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我和李景壮在中山市小榄镇车站出来,门口黑的士司机向我们揽客,其中开日产小轿车的司机和我搭讪,我说回湛江,那司机就对我说回湛江一千八百元。我说好的,回去的话再联系。那司机就递给我一张他的名片。第二天凌晨2时许,我按名片号码打电话给司机,说我要回湛江。司机说好的,你什么时候回去再给电话我。说完我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回到永华旅馆,睡觉前我和了景壮说:如果明天找不到工作,我们明天就打的回去。李景壮就说好的。下午四点多,约好司机后,我和李景壮到菊城卫生站附近红绿灯处,坐上黑色的日产小轿车,我坐副驾驶室,李景壮坐在我后面,当时司机导航时“洋”字写错,我提醒司机是带三点水的洋字。之后司机要求先收一半的路费,我没有答应他。回到阳江的时候我用雷州话跟李景壮说:没有钱给车费了,我们回到遂溪就不给车费下车开门跑。后来我想到行李在车厢里面,行李价值几千块,不值得。要不等开到乌塘再下车,问司机要点钱搭车(意思是抢司机的钱)。李景壮就回答我说:我不知道你,你要怎么做就怎么做。然后我们一路上都没有说话,回到遂溪县杨柑镇建国糖厂路口的时候,李景壮就说:开过头了。李景壮就指路经过建国糖厂门口一直开往乌塘镇,到乌塘镇的中学过去的一个路口时,我那时就想到乌塘湛川村的路段再抢,就叫停车,我下车看了一下,就认得这个路口就是去湛川村的,我就叫司机往这个路口进去。当车开到湛川村边的上坡路段,我就用粤语叫司机停车,司机不肯停车。我就说:“这么远来不怕死吗?叫你停车不肯停。”我跟着伸手去扭车的钥匙,司机就急刹车,车停稳后,我就扭车的钥匙把车熄火(当时钥匙还留在车锁孔里,车熄火后,车灯也自动关了)。我就问他:“你有钱吗?把钱拿出来给我们搭车。”司机就用左手从他左裤袋里掏出钱(200多元)来给我,我左手拿过钱后司机就叫我给点钱加油回去,我就说:“你命都没有了,还想要钱。”我就又动手搜车中间的储物箱,从储物箱内搜出50元现金,然后我又叫该司机将他放置在驾驶室车门边的一台白色OPPP手机拿给我。我将司机的手机拿在左手,我用右手拉开车门准备下车,这时司机突然打开车门,跑下车(当时我没没看到司机手里拿有东西)。我就伸左手用食指将插在钥匙孔上的车钥匙拔了下来,接着我就开车门下车。一下车后我就被司机用一根大约60公分长的硬物打在我的左肩,接着又打了一下在我的左颧骨。我就用右手将钥匙扔到路边的树林里。跟着我就跑,我边跑边叫:“壮阿,快跑。”司机追了我几步就不追了,司机就回来打景壮,我听到景壮在叫救命。我大约跑了十几步就蹲在地上。大概一分多钟后司机回到车里坐,我就去扶景壮,景壮当时躺在轿车旁边的地面上,我扶李景壮起来走有一百米左右,到路边的草坐丛里面,我就打电话给朋友健龙,对他说:“你快点报警,叫人来乌塘湛川村的坎头救阿壮。这时李景壮就说一句话:如果不是你在车里跟我说来乌塘做这事,我就想在遂溪下车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远远看到有警车来,我将自己棕色皮衣脱下来盖住李景壮,对他说:我叫健龙报警了,健龙很快也到了。我就走了。直到我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根竹园村附近的饭店被抓获归案。2、同案人李景壮的供述:2015年4月13日19时许,我与李秋仲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一个叫“永华”的旅社(当天我与李秋仲一起在这个宾馆住宿,具体房号我记不清了)附近吃完饭,我就与李秋仲到街上散步,来到小榄车站时,路边就有一名中年男子(司机)主动过去和我们打招呼,他说:老板,坐车吗,去哪里啊?(操白话口音),李秋仲就说:去哪,我哪都不去。司机又说:你说说想去哪,我搭你们过去。李秋仲就说:去遂溪,你搭吗?司机说:遂溪可以去,讲钱咯。李秋仲又说我们不是去遂溪,是去到遂溪县洋青镇。司机说可以。于是李秋仲就与那名司机到角落处商量车费了。我站在旁边等,过了几分钟,李秋仲与那名司机谈妥价钱后,司机就递给李秋仲一张名片,让我们坐车的时候就打电话给他,接着我们就离开车站回“永华”房间,睡觉前我和李秋仲提起第二天打算坐长途车回家,但李秋仲就说不要坐长途长,叫我和他一起坐的士回去,这样回去也快。我在他的要求下也同意和他一起坐的士回遂溪。第二天(即4月14日)中午12时许,我就和李秋仲一起到“永华”附近的快餐站吃午饭,吃完就回“永华”退房并带上行李一起坐公交车到中山市东升市场处下车。李秋仲下车后就打电话给那名司机,叫他过来搭我们回去(指回遂溪洋青),过了十几分钟左右,那名司机就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车牌号码和车辆品牌型号我都没有留意)来到市场处找到我们,我和李秋仲便将随身携带的行李放到小轿车后备箱中去,李秋仲背着一个斜挎皮包坐到小车前排右侧副驾驶室,我坐在后排座位中间。那名司机就开车上高速,由由茂名到湛江段的高速修路不通车,到了19时许,我们就在茂名的一处高速出口下来走国道,大约21时许才回到遂溪县遂城镇。我和李秋仲说在遂城镇下车吃个饭再回家,但是李秋仲不同意,他说去洋青接两个人再一起回遂溪吃饭。于是李秋仲就叫那名司机开车将我们送到洋青镇,李秋仲和司机说去糖厂接人,并给司机指路,车来到洋青糖厂门前时,李秋仲又说到建国糖厂,还拿出手机打电话说快到了,还有五分钟我们就到了,你们就在那里等我。于是司机又开车带我们来到杨柑镇建国糖厂处,这时,李秋仲又说去学校,司机便在李秋仲的指路下经过乌塘中学,这时李秋仲说前面有一个路口,在那个路口左转进去。于是司机就左转进入那个路口(湛川路口),继续往前走,开了几公里后经过一个小学(湛川小学),离开那个村之后就来到了一个高坡处,当时是23时许,李秋仲对司机说:我现在把你打死都没有知道,我的包(指斜挎皮包)里有枪,你不怕吗?我在这里埋伏了很多人,司机听了之后也没说什么,李秋仲就叫司机停车,司机就将车停下,李秋仲就让司机把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交给他,司机就对李秋仲说:我身上只有几百元了,留点我加油吧,大佬?李秋仲说:你还要钱,你命都没了还敢要钱,快点把钱拿出来给我。这时李秋仲就动手在司机的车内翻找起来,司机不敢反抗,李秋仲就伸手去搜司机的身,具体怎么搜我坐在后面看不清楚,接着我就看见他手中拿到一叠钱(有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和其他零散钱)和一台手机,然后又在车中间的储物箱内取出一些钱,李秋仲拿到这些钱和手机之后,又伸手去拔掉车钥匙,我当时还坐在后排中间座位上,李秋仲就对我说:我不要他的车,他的车很丑,我让他把车给我开到城月路口处,然后我再把车给他。当时我很害怕,没有说什么,然后李秋仲就开车下车。司机也开门下车,我看见车上没人了,想开车门下车,但是左后车门开不了,我就爬到有方向盘的那个座位(指驾驶室)中,准备下车,这时那名司机就回到车边,看见我想下车,那名司机就说:你想跑是吗?我说我跑什么啊。说完我就下车了,我的头刚伸出车外,就被那名司机手持一根铁管状的硬物敲打我的头部,我当时被敲中头部后就晕在车旁,过了一会,我醒来后,就马上跑到路边的草丛中,过了2分钟左右,那名司机又找到我,手持铁管状的硬物殴打我,我拼命用手挡,我被他打伤手脚多处,后来我抢走他手中的铁管状的硬物(当时摸起来有长纹感)随后丢在旁边,同时我还大喊:秋仲,救命啊,快点来救命!喊了很多声。那个那名司机又用拳头打我,还伸手抓我的睾丸,但是没有抓到,我躺在草丛中继续喊救命,司机接着就离开了,过了几分钟,李秋仲才跑过来,把我扶起来说不要喊了,我扶你出去。李秋仲就把我扶到里面的发财树林地中,我实在动不了,就躺倒在地上,李秋仲就说他打电话找人,看能不能找到车过来。然后他打了一个电话就离开了,剩下我一个人,我害怕被司机再次找到并打我,就把手机关掉。一直到了第二天(即4月15日)凌晨5时许,我才开机打电话给我还没过门的妻子阿凤,我和她说我在乌塘小学附近的林地里被人打伤动不了,流了很多血,快点过来救我。到了凌晨6时许,派出所的同志就才在发财树林地里找到我,并叫救护车送我到遂溪县人民医院救治。李秋仲回洋青的路上才开始打电话,共打了四个,几分钟打一次,内容都是说让他们在什么地方等,打给何人不清楚,是否接通不清楚。李秋仲挎包是一个普通红色斜挎皮包,里面是否有枪不清楚。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是从中山市搭乘犯罪嫌疑人李秋仲、李景壮回来遂溪县,去到乌塘镇湛川村后,被抢走现金和一台手机。2015年4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我在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卫生站附近的红绿灯附近搭载着两个男子返回到遂溪,大约是到了当天晚上的十一时左右我搭载着他们途经遂溪县乌塘中学距离有四、五公里的偏僻路段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高个子男子就突然对我说:我杀了你,你都找不到人了。但是我以为他说笑的就没有在意,随后那男子有重复说了一次。我感觉有点害怕骂我就对他说:你说这话有什么用啊,我那么远开车搭你回来。我刚说完,坐副驾驶位置的男了就叫我停车,我停稳车后,高个子的男子就摸了摸挂在他胸前的背包对我说:你别动,我有枪,我在这里埋伏了很多人。他一说完,坐我后面的矮个子的男子就用右手勒住了我的脖子,我当时就很惊慌,手脚都软了,不知道怎么办。这时坐在前面的高个子男子就伸出右拿走我放在驾驶室门旁储物格内的OPPO手机,一拿到我手机他就放进他胸前的包里,接着就用手搜我的身体,先是在我右边的裤兜出一千多块现金,拿到钱后他就又放进胸前的背包里,我见他拿走我身上的钱,我也没钱了就说:我的车都没油了,你就留一百多块钱给我加油吧。那高个子没有说话。接着又从我的左边裤兜掏出十五元现金,我就说:我饭都没有吃,你就留十五块钱给我吧。但男子没有说话,又从我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格内拿出我放置在该地点的五十元现金。拿着现金后那男子就又就将钱放进他胸前的背包里,又伸手摸我的两个后裤兜和搜我的袜子,没有搜到其他物品后,接着他就伸手过来拔掉车钥匙,拔走车钥匙后,坐在后座的男子就松开勒住我脖子的右手,高个子的男子就下车兜过车尾来到驾驶室旁边,我见他过来,我就解开安全带,打开车门我就下车站在车门处,那个高个子的田子就冲过来用力的拉开我,拼命的想往驾驶室里面钻,我就用力的将他拉开,那个高个子男子见我反抗他就用拳头打中我右手的手腕处,我就还手打回他,然后我就和他厮打起来。我和高个子男子在追打的时候,坐在车后的那个矮个子男子也下车手持一条棍状物品过来向我打来,打到我右手背关节处,随后我才意识到我驾驶室的座位下有把折叠的车锁。我就马上从驾驶室的座位下拿起车锁进行反抗。我与那两个男子互相追打,当时很混乱,持续了十分钟左右,突然那个高个男子往车尾方向跑去,我就跟着追,追了几米远不见人了。我就又回头追那个矮个子男子,一回头发现那个矮个子的男子也不见了。我感觉很累,全身都没有什么力气了,我就返回车里面坐,半个小时后我恢复体力,我向灯光处求救,我拍醒一个身型比较肥大的男子,我对他说:有人抢劫啊,救命啊,我身上什么东西都被人抢走了,帮我报警啊。随后他就拿出手机拨打了三次110报警。我对他说:有人抢劫啊,我车还在外面,我的手机,身上的钱都被抢走了,你快点和我去看看我的车还在不在那里。我说完后,那人就穿好衣服,手里拿了手电筒还有一条很长的水管,就跟随我步行到我小轿车停放的地方。我们两人就在在车旁站了一会,随后派出所干警就到现场处置了。4、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我接到丈夫李景壮的电话说:我被人打死在遂溪县乌塘了,快点叫车来接我。接电话后我就坐出租车去找。后来问李景壮弟弟得知,派出所同志已经找到李景壮。然后我就到乌塘卫生院,见到受伤的李景壮。之前李景壮说上中山在人家看赌场。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的手机予以扣押,对被害人陈某的小轿车、驾驶证、现金等予以发还。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相片指认、发票联、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李秋仲抢劫被害人陈某的事实。7、遂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遂价认(2015)67号、1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李秋仲抢劫被害人陈某手机、小轿车的价格鉴定。8、陈某病历、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遂)公(刑)鉴(法活)字(2015)03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景壮病历、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遂)公(刑)鉴(法活)字(2015)04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鉴遗字(2015)205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李秋仲伙同李景壮抢劫被害人陈某,致被害人陈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在反抗过程中致李景壮受伤的事实。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3日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洋青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许某的报案后对被告人李秋仲抢劫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4月15日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乌塘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陈某的报案后对被告人李秋仲抢劫一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李秋仲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秋仲因抢劫一案被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洋青派出所、乌塘派出所立案侦查,并进行网上追逃,后于2015年5月29日在深圳市被公安干警抓获。3、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照片,证明被告人李秋仲系吸毒人员。4、刑事判决书、出监评审表、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李秋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事实。5、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李秋仲的年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李秋仲提出案发时没有抢小轿车的问题,经查: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李秋仲伙同李景壮在抢劫被害人手机、现金后又拔走汽车钥匙,并欲进入该车驾驶室,意图实际控制该车,与被告人李秋仲没抢劫小汽车的辩解互相矛盾。认定小轿车是被抢劫财物符合常理,证据充分。至于被告人李秋仲未能坐进驾驶室并实际驾驶该车,是因为被害人的奋力抵抗,属被告人李秋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此被告人李秋仲抢劫价值94500元的小轿车属抢劫未遂。综上,被告人李秋仲否认抢劫小汽车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仲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3135元;伙同李景壮抢劫现现金200元,OPPO手机一台价值850元,小轿车一辆价值94500元。被告人李秋仲两次抢劫价款共计986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秋仲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秋仲与同案犯李景壮抢劫被害人小轿车时受到被害人的奋力反抗,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秋仲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秋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白色触屏OPPO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陈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娟人民陪审员 林境攀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建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