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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侯金宏、刘海龙申请孟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宏,刘海龙,孟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侯金宏,住所地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海龙,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孟祥艳侯金宏、刘海龙申请孟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