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田生国与麻占军、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生国,麻占军,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田生国,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麻占军,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霞,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麻占军、王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田生国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执行费56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