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冯建平、汤俞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冯建平,汤俞燕,陈国华,黄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80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负责人:蒋昌。被执行人:冯建平。被执行人:汤俞燕。被执行人:陈国华。被执行人:黄秋霞。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建平、汤俞燕、陈国华、黄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店调确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82422.13元及利息、执行费2700.0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80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