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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利军与单志标、韩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军,单志标,韩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01号申请执行人杜利军,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单志标,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韩艳霞,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6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利军申请执行单志标、韩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单志标、韩艳霞偿还申请人杜利军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10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单志标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四巷35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91081**)现该处财产不宜处置。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志标、韩艳霞在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民委员会的分红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