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景忠雷诉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669号原告:景某被告:尹某原告景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