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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纪以凤与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以凤,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154号原告纪以凤,女,197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刚,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以凤与被告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0元,由原告纪以凤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