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纪以凤与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以凤,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154号原告纪以凤,女,197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刚,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以凤与被告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0元,由原告纪以凤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