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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蔡进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进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300号罪犯蔡进豪,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霞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进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进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蔡进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进豪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进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进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