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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甘1123民初1029号原告陆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