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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6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玉庆与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庆,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6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玉庆。被执行人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小田村。本院执行的贾玉庆申请执行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