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玉泉与罗玉山、楚淑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泉,罗玉山,楚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罗玉泉,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罗玉山,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楚淑清,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玉泉与被执行人罗玉山、楚淑清民间借贷纠纷(2014)茄中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21407.00元。申请执行人罗玉泉与被执行人罗玉山、楚淑清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中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