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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346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董某,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刚开始还可以,后来,被告经常打孩子,而且被告不给我生活费,对我约束很严,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双方开始感情挺好,后来,由于家务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产生隔阂。2016年3月22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6年4月1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开始感情挺好,婚后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但在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双方能相互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 建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敏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