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艳龙与长春市嘉德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龙,长春市嘉德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龙被执行人长春市嘉德汇商贸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嘉德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9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