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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光杰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804号罪犯陈光杰,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温瑞刑初字第1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光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光杰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陈光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光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杰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