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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琳与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琳,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罗琳。被执行人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琳与被执行人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5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琳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56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康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将该笔案款31873元扣划至本院,其中执行费373元,本案案款31500元本院已退还申请执行人罗琳,其本人对以上事实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5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