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景连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024号罪犯景连海,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连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2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连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盗窃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景连海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6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二〇〇八年因盗窃被河北省雄县公安局劳教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连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