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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春芳与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春芳,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申春芳被执行人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宁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