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富生、吕煜东、仇瑞金、卜娟江、马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富生,吕煜东,仇瑞金,卜娟江,马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启龙,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富生,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吕煜东,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仇瑞金,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卜娟江,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马旺,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富生、吕煜东、仇瑞金、卜娟江、马旺金融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隆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富生、吕煜东、仇瑞金、卜娟江、马旺偿还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224293元、本案受理费2210元。应交纳执行费3264.39元,以上合计229767.39元。但被执行人赵富生、吕煜东、仇瑞金、卜娟江、马旺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富生、吕煜东、仇瑞金、卜娟江、马旺名下银行存款34694.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胡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