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桦甸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桦甸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2月23日提取了被执行人桦甸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在桦甸市中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收购款6,520,000.00元(执行款6,484,373.00元,申请执行费35,627.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