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温爱兰、李金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爱兰,李金牙,何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温爱兰,证件号码263131197606241120被执行人李金牙,证件号码1111111111被执行人何华荣,证件号码11111111111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爱兰与被执行人李金牙、何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赣中民三终字第36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5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赣中民三终字第3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潘小平陈春文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