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祥金、钱常清、殷焕鹏股东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孔祥金,钱常清,殷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6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霄飞,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祥金,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常清,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殷焕鹏,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孔祥金、钱常清、殷焕鹏股东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孔祥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价值175万元的实物出资财产交付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二、钱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价值110万元的实物出资财产交付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三、尹焕鹏对孔祥金、钱常清履行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受理费29600元,由孔祥金、钱常清、尹焕鹏共同负担。因孔祥金、钱常清、殷焕鹏未履行给付义务。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钱常清银行存款44380元给付申请人。另查封被执行人孔祥金名下位于本市的房产。被执行人钱常清名下的位于本市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尹焕鹏名下有苏AAYXX**佳美、苏A长安牌小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申请人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争取执行和解解决。故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即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或不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铁勋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