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羽臣与翁牛特旗乌丹镇哈达图嘎查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羽臣,翁牛特旗乌丹镇哈达图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550号申请执行人刘羽臣,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哈达图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呼日乐朝鲁,系嘎查达。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执行刘羽臣申请翁牛特旗乌丹镇哈达图嘎查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哈达图嘎查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刘羽臣案款6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哈达图嘎查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翁法执字第2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