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04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侯建中与侯秋丰、侯建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中,侯秋丰,侯建立,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268号原告侯建中,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秋丰,男,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侯建立,男,汉族。系侯秋丰之子。第三人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企业组织代码:56510704。法定代表人张罗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中诉被告侯秋丰、侯建立、第三人河南君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中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建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7.5元,由原告侯建中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峰审 判 员  魏 珉人民陪审员  岳梦娇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