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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顺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703号罪犯高顺义,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顺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顺义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顺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