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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何学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学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777号罪犯何学军,别名何军,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学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何学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学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