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山西省新绛县横桥乡人。2013年3月13日,因赌博被新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3年8月19日因赌博被新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陈某某(另案起诉)共同出资在陈某某家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陈某(刑拘在逃)召集孙甲某、孙乙某、刘某某等人赌博;或者伙同孙某甲(已判刑)由自己出资,在自己家或孙某甲家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刘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或者单独给孙某丙(已判刑)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分。以上三起犯罪事实赌资共计350100元。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陈某某共同出资在陈某某家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陈某召集孙甲某、孙乙某、刘某某等人赌博;或者伙同孙某甲由自己出资,在自己家或孙某甲家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刘某某、马某某等人赌博;或者单独给孙某丙(已判刑)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分。以上三起犯罪事实赌资共计3501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20日,孙某某主动到新绛县公安局赌博专案组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新绛县公安局泉掌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局上网追逃,2015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主动到我局赌博专案组投案。2、新绛县横桥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山西省新绛县横桥乡人。3、新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新刑初字第204号,主要内容:2015年2月6日,孙某甲因开设赌场罪被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证人证言4、证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月,我和孙某某合伙开设了网上百家乐,第一次我给周某某打电话上了5000分,孙某某操作电脑,我收钱、赔钱。后来还在我家开设了八、九天,分都是在孙丙某跟前上的,总共上了20000分。我不和孙某某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后,孙某某自己在他家还开设过一段时间网络百家乐。5、证人孙某丙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月,我在陈某某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参赌,当时陈某某是庄家,赌场工作人员有孙某某和一个年轻人。后来我陆陆续续从孙某某跟前上了4500分的网络百家乐赌分。6、证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5月,我在孙某甲家玩过百家乐,我见账号里面有二万多分,孙某甲操作电脑,孙某某负责记账、收钱、发钱、抽水,获利两千元左右。我输了两千,泽儿赢了三四千,参赌的有我、二娃、新会、泽儿等人。7、证人孙某甲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4月份,我去孙某某家,看见我们村的韩某某和孙丁某在玩网络百家乐,孙某某手里拿着几千块钱,操作着电脑。我玩了一会,输了1000多元。没过几天,我又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帮我上了5000分的网络百家乐赌分,我玩了一个星期就全输完了。孙某某还在我家开设了几天网络百家乐赌场,马某某、韩某某等人参赌。8、证人马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5月,孙某甲带我去孙某某家玩网络百家乐,孙某某将电脑打开,拿出四五千元现金,他一个人操作、收钱、赔钱、抽水,我和孙某甲玩了一个小时左右,我赢了四五百,之后孙某甲带我又在孙某某家参与过三次网上百家乐赌博,共输了一千二百元现金,孙某某是老板,也在孙某某开设在孙某甲家的百家乐赌场玩过。(三)被告人供述9、被告人孙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同陈某某开设过网络百家乐赌场,在我家中及孙某甲家开设过网络百家乐赌场;给孙某丙提供过赌分的事实。对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百家乐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处所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伟才审 判 员 黄 艳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