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北元与张鲁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北元,张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387号原告:石北元,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288号(小地窝堡东风社区)。被告:张鲁男,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289号(小地窝堡东风社区)。本院受理原告石北元诉被告张鲁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石北元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北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吴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