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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信用社与孔令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信用社,孔令魏,高红,王辉,钱世河,翟芝,钱世江,国凤芝,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1298号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负责人石岩,职务主任。被告孔令魏,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高红,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王辉,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钱世河,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翟芝,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钱世江,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国凤芝,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王平,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信用社诉被告王辉、孔令魏、高红、钱世河、翟芝、钱世江、国凤芝、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辉、孔令魏、高红、钱世河、翟芝、钱世江、国凤芝、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56元,减半收取768.78元,由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岔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郭金勇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韩娜仁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