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世刚诉马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刚,马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02民初1797号原告:赵世刚,住伊宁市。被告:马林勇,住伊宁市。原告赵世刚诉被告马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喻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世刚,被告马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世刚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多年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被告找原告借款,并保证在年底银行发奖金时全部将此还清,当时原告给被告借款17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400元,并且被告给原告打了一份借条。还款期限已到,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马林勇立即偿还原告赵世刚借款170000元;支付利息17000元(利息每月3400元,共计5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林勇辩称:实际借款日期是2015年9月23日,借款金额为250000元,2015年10月份还了30000元,2015年11月份还了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剩余170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还了利息6800元,2016年2月份以后由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还款,现在也不知道何时有能力还款,只能在有能力的时候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被告从原告借款250000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还款80000元,余款170000元被告马林勇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赵世刚现金170000元,壹拾柒万元整,月利率2%(计每月3400元)。2015年12月被告支付利息3400元,2016年1月付款3400元,后由于被告工作问题未再给付利息及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林勇借原告赵世刚170000元,有被告马林勇出具的借条为凭,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马林勇借款属实,现原告据此为由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理应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10200元(自2016年2月至4月按月利率2%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世刚偿还借款170000元;二、被告马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世刚偿还借款利息10200元(170000元*2%*3个月)如果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赵世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赵世刚负担25元,由被告马林勇负担1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