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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0703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祖广、陈济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祖广,陈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0703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胡祖广,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陈济丰,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胡祖广与被执行人陈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济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济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审 判 员  唐 劲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