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关金柱与海阳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金柱,海阳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金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经济开发区埠南村。法定代表人:卢琳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金柱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付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