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法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早凤、黄为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早凤,黄为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227号申请���行人徐早凤被执行人黄为琛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徐早凤;徐早风申请黄为琛、黄为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58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黄为琛、黄为琛应支付申请人徐早凤;徐早风案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为琛;黄为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倪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