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柳皓与蒋国平、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皓,蒋国平,李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柳皓,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蒋国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园园,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柳皓与被执行人蒋国平、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皓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园园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柳皓借款本息人民币15万元,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4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郑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