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明艳申请张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艳,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艳,女,51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张国林,男,43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陈明艳申请张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包啸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