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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新山与被执行人贾文卿、王兆杰终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新山,贾文卿,王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43-1号申请执行人:吕新山,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贾文卿,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兆杰,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吕新山与被执行人贾文卿、王兆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新山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文卿、王兆杰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蔡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