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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曹建华与王宝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华,王宝山,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异10号案外人:李爱莉,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曹建华,汉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王宝山,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建华与被执行人王宝山、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爱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爱莉称,我与被执行人王宝山是夫妻关系,我对申请执行人曹建华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宝山、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承担任何关系。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将我的房产评估变卖去违法了法定程序。并且我的房产仅65.45平方米,人民法院不应当拍卖、变卖,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曹建华与被执行人王宝山、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生效的(2014)周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建华医疗费人民币191602.14元,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宝山与案外人李爱莉共有的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天苑生活区40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产进行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曹建华申请强制执行后,向本院提出将查封房产变现偿还债务。另查明,案外人李爱莉与被执行人王宝山是夫妻关系,淄博市周村区天苑生活区40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产为其夫妻共有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变现的淄博市周村区天苑生活区40号楼1单元4层东户房产为被执行人王宝山与案外人李爱莉共同共有。本院在将上述财产变现以被执行人王宝山的份额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李爱莉的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爱莉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力审判员  胡春宝审判员  马永建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