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兴勃与李翠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勃,李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勃,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翠彦,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兴勃与被执行人李翠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兴勃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兴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兴勃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翠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