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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翟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某、翟某、孟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六年五月七日审结。该案(2013)曲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孔令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