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恢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石磊与黄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黄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伶峰,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黄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