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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4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薛美杠与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美杠,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4938号原告薛美杠,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本院受理原告薛美杠与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美杠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