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云庭、王雅丽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云庭,王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76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姜文武,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云庭。被执行人王雅丽。本院于2016年5月7日立案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云庭、王雅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云庭王雅丽应支付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4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云庭王雅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翁法执字第48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