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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贵生与王艳军、单玉芹、王旗、卢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生,王艳军,单玉芹,王旗,卢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艳军,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山。被执行人单玉芹,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旗,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卢春光,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李贵生申请执行王艳军、单玉芹、王旗、卢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