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井陉县秀林镇袁峪村民委员会与井陉县秀林镇翟家庄采石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县秀林镇袁峪村民委员会,井陉县秀林镇翟家庄采石厂,杜连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617号原告井陉县秀林镇袁峪村民委员会。地址:井陉县秀林镇袁峪村。法定代表人袁拉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德利,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高自鹏,石家庄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陉县秀林镇翟家庄采石厂。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翟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喜庭,该厂厂长。第三人杜连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陉县秀林镇袁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井陉县秀林镇翟家庄采石厂、第三人杜连虎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陉县秀林镇袁峪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军审 判 员 王雅楠陪 审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