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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林、韦某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林,韦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林,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被执行人:韦某强,男,1983年1月4日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林与被执行人韦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陆权诗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杨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