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6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浩然,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文强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