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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6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浩然,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文强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