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供终结执行用)(2016)鲁08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令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