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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5-0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供终结执行用)(2016)鲁08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令忠 来源:百度“”